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8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超刚,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范立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趣园社区13座469房,组织机构代码:698679376。法定代表人罗海。关于申请执行人范超刚与被执行人罗海、范立军、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海、范立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8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穗番法执字第842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海、范立军、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罗海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丽景楼1座302号的房屋一间,该房屋已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另案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本案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罗海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查封,本院亦无法找到该车辆的下落,故亦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立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对被执行人范立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将罗海、广州市铁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8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禤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