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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387号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志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387号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志娟,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志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志娟所有的渝X号车辆的车籍。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