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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163号

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洪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蔡洪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63号

申请人: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忠,男,该单位法制科长,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蔡洪庆,男,齐河县安头乡蔡庄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蔡洪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裴琳琳

审判员 王 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