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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449号

方甫舜、谢春花非法出售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当事人
方甫舜,谢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4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甫舜,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春花,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佘雅玲、杨烁熙,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甫舜,被告人谢春花及其委托辩护人佘雅玲、杨烁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338号出租房内被警察抓获,当场查获用于出售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22份。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谢春花的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谢春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338号出租房内被警察抓获,当场查获用于出售的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22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方甫舜、谢春花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甫舜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谢春花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三、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秦冬冬

人民陪审员  杨继炜

人民陪审员  马薇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尤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