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李艳芬,该联社理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西街口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冯利堂,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学丽,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冯利堂、陈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利堂、陈学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