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明,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孟凯,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刘春明与被告王辉、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春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给付本金人民币28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传唤后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86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鑫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