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724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7240044313779,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1797号。法定代表人瞿志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朐县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委,住址:临朐县城关街道龙王庙村。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朐县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委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临国土资申字【2018】65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汝业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秦宝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