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亮,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被诉人(原审原告):成坤,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3号楼107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42693479。
负责人:黄毅翔,总经理。
上诉人杨小亮因与被上诉人成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8日向上诉人杨小亮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小亮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小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