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5300号

杨小亮与成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小亮,成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亮,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被诉人(原审原告):成坤,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3号楼107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42693479。

负责人:黄毅翔,总经理。

上诉人杨小亮因与被上诉人成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8日向上诉人杨小亮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小亮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小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