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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714号

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各庄村民委员会,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水磨石厂,刘文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朝阳道张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云国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水磨石厂,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雅,该厂厂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雅,男,1960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张各庄村民委员会、唐山市路北区张各庄水磨石厂、刘文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不存在资产的行政调整和行政划拨的事实。申请人在改制前为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王春生等人与果园乡政府签订了《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实施有限公司改造出售协议书》,约定“王春生等自然人以集体买断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购得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改制前)的资产和负债”,后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变更为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王春生等人作为股东继续经营改制后的公司,因此,在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不存在资产的行政调整和划拨的事实,所有改制程序及手续均合法合规。

二、本案纠纷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系华厦建设公司在改制前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企业改制后应由华厦建设公司承继该债权债务关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是指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拨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不是企业不服政府或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分资产的纠纷。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系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该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本案中无论是王春生等人还是改制后的华厦建设公司都不是国有产权主体,涉及该公司改制前的资产已依法由王春生等人以集体买断形式购得,改制后的公司依法承继了改制前的企业债权债务。该债权产生在企业改制前,系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无论从主体、时间及纠纷原因上看都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果园乡人民政府的《答复》明确指出,关于张各庄水磨石厂的欠款,在唐山市华厦建设(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欠款手续齐全,已经将该工程款债权移交给改制后的华厦建设公司,并说明该工程款欠款纠纷为两个企业间的合同纠纷,当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要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系申请人主张依据从其前身企业改制承继而来的债权向外部债务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唐山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