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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263号之一

原告傅辉与被告汤浩、董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辉,汤浩,董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263号之一

原告:傅辉,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浩,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董蓓,女,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辉与被告汤浩、董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辉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0元,由原告傅辉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张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