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263号之一
原告:傅辉,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浩,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董蓓,女,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辉与被告汤浩、董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辉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0元,由原告傅辉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张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