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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330号

黄军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黄军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30号罪犯黄军基,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郴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军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1794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军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军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3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要生

审 判 员  谷芝兰

审 判 员  李雁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