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602号
原告:张汝芬,女,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蒋炜,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陈琼,女,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徐华,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415号。
法定代表人: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芬诉被告蒋炜、陈琼、徐华、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芬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友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