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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602号

张汝芬与蒋炜、陈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汝芬,蒋炜,陈琼,徐华,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602号

原告:张汝芬,女,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蒋炜,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陈琼,女,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徐华,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415号。

法定代表人: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芬诉被告蒋炜、陈琼、徐华、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芬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友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