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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090号

王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090号罪犯王敏,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彭泽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敏应违法所得人民币人民币205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536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昂

审判员 王  建  芬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