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837号
原告:徐志彬,昌邑市奎聚街道李家埠村。
被告:昌邑市奎聚街道薛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昌邑市奎聚街道薛园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曹灵芝,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昌邑市奎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森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彬诉被告昌邑市奎聚街道薛园村村民委员会、薛森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人民陪审员 杨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