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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644号

灵宝市环境保护局与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环境保护局,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史恩飞,局长。

被执行人: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任汉军。本院在执行灵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发雄

审判员  赵宏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