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史恩飞,局长。
被执行人: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任汉军。本院在执行灵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任汉军新建100吨/日生产线项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发雄
审判员 赵宏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