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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恢字第188号

高保中、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保中,吴军,马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恢字第188号申请人高保中,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马宙,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人高保中申请与被执行人吴军、马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高保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对被执行人吴军、马宙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高保中向本院撤销对吴军、马宙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105执字第188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员 刘 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厉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