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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02号

张拉锁申请执行李秋芬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拉锁,李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02号

申请执行人:张拉锁,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秋芬,又名李秋粉,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务清偿纠纷。申请人张拉锁申请执行李秋芬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8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