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吕祥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顺一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杨运华。
原审
被告:吕祥生,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上诉人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顺一鞋材厂及原审被告吕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鞋客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