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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1099号

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烟台仁嘉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烟台仁嘉物流有限公司,烟台涵琳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099号

原告: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陈欲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仁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林娟花。

第三人:烟台涵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于萃娟。

原告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仁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涵琳船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雄成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秦 涛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