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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885号

艾道义诉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艾道义,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885号

原告:艾道义,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XX,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号。

负责人:吴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春桥,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道义诉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艾道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我医疗费17000元左右,误工费2000元,并且要求XX返还我2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第一被告雇佣司机高宇驾驶×××号小型越野车行驶同皮线28公里905米处,与对面行驶的原告所有×××轻型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副驾驶谭火应受伤。第二被告至今未派人来处理该起事故和谭火应住院病况和费用,原告要求对相关损失予以赔偿。XX辩称:我根本没有收原告的任何钱,不同意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事故发生是2013年8月1日,距今已过诉讼时效,另外XX只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至于原告与XX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原告还尚欠我公司55035元及613元诉讼费,合计是55648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所述的伤者为谭火应,而不是原告艾道义,艾道义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向XX索要2万元修车款,XX对此予以否认,且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起诉。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道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发科

审 判 员  唐 娥

代理

审判员  郭万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