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小英,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平市人,无业。2009年3月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3月15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勇,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白鹏,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再次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平市居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小英、白鹏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曹小英、白鹏均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9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小英及其辩护人丁勇、被告人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小英与被告人白鹏系同学。2009年6月,被告人曹小英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学生办理在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且毕业后可安排铁路系统正式工作,让被告人白鹏为其找合适学生,白鹏便托范中教师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学生。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白鹏通过樊某某联系,先后招收肖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七名学生,共收取57.9万元,将其中22.9万元交给被告人曹小英。后该七名学生先后入学,但毕业后均未被安排到铁路系统工作,随即案发。报案后,被告人白鹏退还全部款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小英、白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白鹏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35万元,曹小英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2.9万元,并认定曹小英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供全部案卷材料支持公诉。
被告人曹小英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第一次与白鹏见面的时候只是说这个学校不错,后来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办了工作。并供述白鹏是在学生毕业以后,安排不了工作时,才知道这是个骗局。辩:应认定曹小英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白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称:其总共给了曹小英48.9万元,其中的26万元曹没有打条据。提供了曹小英给白鹏所发短信照片一张,证实:自己一个学生赚1万多元,一共赚了8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小英与被告人白鹏系高中同学。2009年6月,被告人曹小英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学生办理在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且毕业后可安排铁路系统正式工作,并让被告人白鹏为其找合适的学生。被告人白鹏知悉后,便委托本市教师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学生。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白鹏通过樊某某联系,先后招收肖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1、任某某七名学生,共收取人民币57.9万元(其中包括学费1.2万元)。后被告人白鹏给付被告人曹小英人民币22.9万元,曹小英除给七名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共计2.8万元外,余款20.1万元,由其获取。上述七名学生先后入学,由于毕业后均未被安排到铁路系统工作,导致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白鹏委托其家属即退还七名学生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56.7万元。���害人及其家长对被告人白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曹小英主动到原平市公安局长梁沟派出所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白鹏进行了调查评估。结论为:白鹏身体健康,性格外向,表现良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经公安网查询,除本案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属、邻居和村委会干部都认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他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并自愿签订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白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曹小英、白鹏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曹小英、白鹏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曹小英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小英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3月9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3、被告人曹小英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曹小英到原平市公安局长梁沟派出所主动投案。4、被告人白鹏给樊某某出具的7张收条证实:被告人白鹏共收到樊某某交来为肖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1、任某某七名学生办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并且在两年毕业后安排铁路正式工作,共计57.9万元,如办理不成全额退款。5、樊某某给被告人白鹏转款的银行凭证以及被告人白鹏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流水证实:樊某某给被告人白鹏转款共计57.9万元。6、被告人曹小英给被告人白鹏出具的收条证实:曹小英共收到白鹏交来为肖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1、任某某七名学生办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及铁路正式工作费用,共计人民币22.9万元,如办理不成退还全部费用。7、被告人白鹏家属退还七名学生钱款的收据凭证证实:白鹏的亲属退还了七名学生全部款项,共计56.7万元。被害人及其家长表示:希望司法机关对白鹏从轻处罚。8、被告人白鹏与曹小英的短信交流内容证实:白鹏催问曹小英办理工作的事情。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我碰到以前的学生白鹏,他和我说他在铁路部门有关系,可以安排高中毕业的学生到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读书二年,毕业后就会分配到铁路部门上班。2009年,肖某1、李某某、耿某1这三个学生家长听说我可以给孩子安排上学及就业,就找到我让我安排他们的子女,我就联系白鹏,询问他办理上学的事宜,白鹏告诉我可以办,毕业后保证可以安排工作,还说每个孩子需要交纳80000元的费用和4000的学费,我得到白鹏的承诺后,就将这个情况告诉肖某1三人,我收到钱后将钱都给了白鹏,白鹏给我打下收条。2010年时候,陈某某、侯某某、张某2三个家长听说后来找我,我就再次联系白鹏,他告诉我和2009年的收费标准一样。我就将这个情况告诉陈某某三人,我收到钱后又将钱都给了白鹏,白鹏给���打下收条。2011年时候,白鹏说涨了7000元,段某某给其女儿办了,我收到钱后又将钱都给了白鹏,白鹏给我打下收条。2011年7月份的时候,肖某1等三人的孩子毕业了,工作没有安排,就找我问怎么回事,我就联系白鹏询问情况,他说正在办理,让我们再等等,还陆续向肖某1等人收集学生的材料,我看见他也一直忙,认为这个工作还可以办,就一直拖着。2012年7月份,陈某某等三人的孩子也毕业了,工作也没有办理,肖某1等三人的孩子们工作也没有办理,我感觉不对劲,就问白鹏怎么回事,还问他找的关系是谁,他一直也不告诉我他是通过谁办理。我感觉有问题就带着家长们报案了。10、证人张某3(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负��招生工作的副科长)的证言证实: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是一所公办普通中专制学校,招收初中以及高中生,免试入学,毕业后拿中专毕业证,就读该校没有什么条件,学生来了就可以就读,高中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共计4000元。学校不包分配,学校也没有安排过异地负责招生的招生人员。肖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1、任某某七名学生在该校就读。11、七名学生家长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七名学生家长通过樊某某给付白鹏办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及铁路正式工作费用,共计人民币57.9万元(其中包括学费1.2万元)。但学生们毕业至今工作一直未落实,家长们几次找到樊某某,樊某某也领上家长们见过办事的白鹏,可白鹏每次都推脱说工作正在办理中,结果一直拖到现在,后来樊某某主动告诉家长们,工作的事情出现问题了,可能白鹏骗了他,铁路正式工作安排不了,并且和家长们一同报了案。12、被告人白鹏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6月份前的一天,曹小英和我说他有关系,让学生到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习两年,毕业后可以安排到铁路系统正式工作。后来,我碰到樊某某,跟他说了。之后,我就通过樊某某招收学生,每名学生收84000元,4000元是交学校学费,3万元是我给曹小英安顿学生的费用,剩下的5万元是我赚取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1年期间,我共招收8名学生,赚了40万元,用于买车和做生意赔了。13、被告人曹小英的讯问笔录证实:2009年夏天的时候,我和同学白鹏在原平市城里碰上,我们在闲聊过程中我说石家庄有个铁路学校毕业后可以给学生安排铁路上的工作,白鹏问我如果有学生,咱能��能给他安排了工作,我说行了,花钱可以办了。过了几天,白鹏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学生,问我能不能给办了,我说差不多吧,先核实一下。然后我从网上查到石家庄铁路学校的招生办公室电话,通过电话询问了这个学校怎么上,需要什么条件,毕业以后的就业情况,对方回复说上学的条件是高中毕业,提供学生身份证、照片、学费和学杂费,到了学校报名办理就能上学。毕业后会有单位过来招聘,还向我介绍了前几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好多学生都进入了铁路系统工作。过了几天,白鹏给我打电话说资料准备好了,让我去太原他上班的地方拿,我就到了太原找到白鹏,白鹏给了我学生的身份证、照片,并给了我3.3万元,我就和白鹏说差不多。我给白鹏写了张收条,内容大致是收到白鹏交来为XXX办理学校和铁路工作的3.3万元,办不成退还所有费用。打了收条我就到石家庄铁路学校为这名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办理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学校有大专班、有中专班,大专班属于成人自考的形式。从2009年到2011年我通过白鹏给7、8名学生办理了石家庄铁路学校的入学手续,每个学生收取3到3.7万不等的费用,共收取约23万元,也就是我给白鹏打条的那些钱的总和,除去学生的报名费用我共赚取好处费15万元左右。到了2011年年底,2009年上学的学生毕业了,白鹏就经常打电话或者发短信问我这几个学生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我就以领导正在办理为借口推脱他们。关系和领导都是我虚构的,就是为了推脱白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小英、白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学生办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上学,且毕业后可安排铁路系统正式工作为由,骗取了肖某某、张某某、耿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1、任某���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白鹏谎称给学生办理工作,每个学生所需费用为80000元,共收取人民币57.9万元,除交付曹小英22.9万元外,余款35万元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被告人曹小英收取白鹏给付的22.9万元后,除去给七名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用2.8万元,余款20.1万元应认定为诈骗数额。二被告人诈骗数额均为巨大。被告人曹小英主动投案,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曹小英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曹小英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白鹏提出除起诉书指控其给曹小英22.9万元以外,曹小英还以办理学生工作为由,从其手中拿走26万元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白鹏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且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鹏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原平市司法局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予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被告人白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谢美珍
审判员 郭志强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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