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592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R。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德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K。
法定代表人:吴鸿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德豪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雄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智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