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曾兴德。被执行人吴润明。申请执行人曾兴德与被执行人吴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兴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润明给付本金4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润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吴润明在四川宏得建筑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的财产线索,经执行法官前往四川宏得建筑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辞职,现去向不明,在该公司并无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润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兴德本金4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萍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伍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