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初27号
原告:王泽文,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光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康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泽文与被告成都康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润公司)、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泽文诉称,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16万元,共计4216万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月1日共计投入壹仟壹佰伍拾万元取得万年长公司5%的股权。2015年8月14日,经万年长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协商一致,被告康润公司收购原告持有万年长公司5%的股份,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后,原、被告三方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10月1日,被告康润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16万元,两项共计4216万元。被告康润公司承诺并保证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750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余款2050万元在2017年7月20日前付清,并承诺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股权转让款本金作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万年长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财产为被告康润公司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万年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引起的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明确约定了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目标公司所在地即为标的物所在地,由于案涉标的物是在攀枝花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泽文是依据其与被告康润公司、万年长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书中王泽文为甲方、康润公司为乙方、万年长公司为丙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所涉《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王泽文的住所地为四川省西昌市,且原告主张的标的为300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关于“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万年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 涛
审 判 员 杨发蓉
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