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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恢77号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卜家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卜家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卜家灵,男,1978年6月29日生,现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卜家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博执字第3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卜家灵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6×××56的每月工资1000元至博白县人民法院的账号,自2014年4月份起至偿还清债务之日止。现在所划拨的工资存款已经偿还清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卜家灵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6×××56的每月工资1000元的扣划。

二、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刘丽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