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776号
原告:陈秀云,女,1955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利,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杨增祥,男,192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陈秀云与杨利、杨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
原告陈秀云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秀云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