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4执1152号张君民:本院已立执行张君民申请执行汪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自
张君民申请执行汪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4执1152号张君民:本院已立执行张君民申请执行汪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7年7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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