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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89号

黄洪初、骆春梅与深圳市喜来家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洪初,骆春梅,深圳市喜来家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初,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骆春梅,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来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大道9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529640-2。

法定代表人:林帮水。申请执行人黄洪初、骆春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来家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押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54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123382.6元。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来家家居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6.4万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6617.4元,余款117382.6向法院直接领取,执行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可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侯庆山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