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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补字第532号之一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补字第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荣,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1)翁法执补字第532号裁定书,冻结了郭荣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郭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的存款ccccc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ttttt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景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