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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马文合、姚成民、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东,马文合,姚成民,姚华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

被执行人:马文合,男。

被执行人:姚成民,男。

被执行人:姚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马文合、姚成民、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文合、姚成民、姚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