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
被执行人:马文合,男。
被执行人:姚成民,男。
被执行人:姚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马文合、姚成民、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文合、姚成民、姚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