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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779号

朱玉龙、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龙,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龙,男,1989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大道四季花都小号楼区5号楼A段门面7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5389-2

法定代表人:张显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41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0一七年七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号牌皖K×××××,皖K×××××)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号牌皖K×××××,皖K×××××)汽车。

二、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祝彦军

审判员 李 磊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亚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人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过错造成损失有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1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