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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117号

刘传金与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传金,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117号

原告:刘传金,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龙东大道6111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76210C。

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0294074C。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

原告刘传金与被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刘传金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刘传金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砚池

书 记 员 璋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