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117号
原告:刘传金,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龙东大道6111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76210C。
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0294074C。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
原告刘传金与被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刘传金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刘传金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砚池
书 记 员 璋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