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3827号
原告:孙振涛,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男,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
被告:赤峰运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马运升。
被告:李永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孙振涛与被告峰市运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振涛负担。
审判员静大伟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隋春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