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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243号

张丙德、张红卫等与白俊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丙德,张红卫,张红军,张春叶,白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243号原告张丙德,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张红卫,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红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殷香之子)。原告张春叶,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死者殷香之女)。被告白俊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德、张红卫、张红军、张春叶与被告白俊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豫Q×××××号微型客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豫Q×××××号微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