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360号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韩特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法定代表人:韩雪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波,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韩特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明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韩特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赵明哲为共同被告,申请人认为赵明哲���隐名合伙人,且是实际经营管理人,为了案件的顺利解决,故申请追加赵明哲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韩特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明哲为隐名合伙人及实际经营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科尔沁左翼中旗韩特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赵明哲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段 凤 杰
审 判 员 陈那木拉
人民陪审员 朱 利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萌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