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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40号

邱石明、井冈山市恒华富圆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石明,井冈山市恒华富圆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邱石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恒华富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龙市镇庄前村陶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659506-3。法定代表人焦进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恒华富圆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6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宝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