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4民初270号

原告任福业诉被告王秀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270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养马大屯村四组70号。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养马大屯村四组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

人民陪审员  杨守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