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270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养马大屯村四组70号。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养马大屯村四组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
人民陪审员 杨守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