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02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姜兴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姜兴元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姜兴元缴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兴元送达(2017)川1402执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姜兴元限期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尚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中执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