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1898号

麦健林与陈业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麦健林,陈业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898号

原告:麦健林,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影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业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麦健林诉被告陈业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麦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健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