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898号
原告:麦健林,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影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业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麦健林诉被告陈业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麦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健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