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326号
原告:蒋华山,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宝建,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南路29号房号4、房号6。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山诉被告刘宝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蒋华山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