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文林,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皖舜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师玲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