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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40号之一

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文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文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文林,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皖舜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师玲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