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异92号
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
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霖,女,1989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旭垒,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
被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
负责人:任连玉,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财,男,1983年4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天科宾馆,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薛必云,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史长河,经理。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州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檀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科宾馆、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弘日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投资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润木投资公司称,原申请执行人农商行檀州支行依据(2009)密民初字第6363号民事判决书,对二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经合法转让后,润木投资公司已取得债权人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润木投资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农商行檀州支行称,农商行檀州支行对北京天科宾馆、飞弘日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已在2016年3月20日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所有。此后该笔债权的再转让如系合法,农商行檀州支行亦予认可。北京天科宾馆、飞弘日房地产公司已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无经营场所,无人员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农商行檀州支行与北京天科宾馆、飞弘日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密民初字第6363号民事调解书:
一、北京天科宾馆于2010年4月30日前偿还农商行檀州支行借款本金4880000元及利息(2009年9月6日前1795368.75元,2009年9月7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飞弘日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9264元,由北京天科宾馆负担。2011年6月10日,农商行檀州支行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1)密执字第02406号立案执行。另查,农商行檀州支行隶属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2016年3月20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密云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分公司)签订2016债转011号《债权转让协议》,农商行密云支行将其共计1242笔债权有偿转让给信达北京分公司,其中的第313笔即为对北京天科宾馆、飞弘日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就该项债权的转让及债务的履行,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北京分公司,在2016年3月17日出版的《金融时报》06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8月8日,信达北京分公司与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农商行13-密云《债权转让协议》,信达北京分公司将其受让的、包含第313笔在内的共计1242笔债权,转让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中国企业报》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11月15日,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润木投资公司签订农商行13-密云《债权转让协议》,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受让的、包含第313笔在内的共计1242笔债权,转让给润木投资公司。2016年12月19日,润木投资公司向北京天科宾馆、飞弘日房地产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本院认为,农商行密云支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农商行檀州支行的主管上级,自愿与信达北京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完成了对债务人北京天科宾馆的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认可,信达北京分公司已合法取得债权人资格。信达北京分公司与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润木投资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已作出书面确认,双方所实施的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亦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润木投资公司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2011)密执字第02406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师光东
审 判 员 席引路
代理
审判员 付子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