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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283号

重庆市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金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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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

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凤,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13日向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按上诉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