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兴再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槐坎乡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无门牌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星效,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兴再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2158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浙江南浔银行临安支行账户存款12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