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催23号申请人陕西隆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华城国际10号楼1-2602号。
法定代表人:颜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巍,男,。申请人陕西隆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822590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7日,出票人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01-01-XXXX,付款行为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出票金额为65400元,收款人为西安方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10284062XXXX,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劳动南路支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隆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隆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栾 震
审 判 员 孙龙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安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