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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819号

周晓红与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红,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女,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生态园对面建宏国际七楼701-703号。法定代表人赵翔,该公司经理。本院(2017)豫04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9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