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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186号

冯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186号罪犯冯楠,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现刑期至2018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冯楠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冯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李晓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