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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327号

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黄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27号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东明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朱哲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莹,女,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497.5元。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