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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244号

郑英乐、郑维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英乐,郑维祥,陈建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英乐,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维祥,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建义,男,畲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

上诉人郑英乐因与被上诉人郑维祥、陈建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经审查,郑英乐于2016年10月8日签收受理上诉通知书,而实际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已经超过法定预交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英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宗波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邓习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