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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584号

黄玉堂与江利兴、徐凤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堂,江利兴,徐凤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584号

申请人:黄玉堂,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江利兴,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徐凤妹,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玉堂与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3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婷 更多数据: